一、严正说明
各位HR盆友们!
各位老板爸爸们!
我还有666种反炒鱿鱼的姿势,
这篇你们就...先将就着看。
二、前言
你是否因没签劳动合同输了官司?
你是否没缴社保而无法主张工伤?
你是否工作到凌晨却没加班费?
你是否莫名其妙被老板开除了?
律师小哥哥回福建执业后,
发现总有淳朴善良的员工,
受到无良老板的刻薄对待,
迫于正义的呼唤,我来了。
三、解除类型
下述列表中,
白色的,是要不到钱的;
黄色的,是能要补偿的;
红色的,是能要赔偿的;
1
员工单方面解除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,
员工提前三十日,可解除合同;
试用期提前三日,可解除合同。
这类员工离职,
可能是有更好的发展,
可能是想换一份职业,
这些情况无可厚非,
好聚好散江湖再见!
但是,如果因为公司,
a)未及时足额工资的;
b)未缴纳社会保险的;
c)制度损害员工权益;
d)暴力强迫员工劳动;
e)其他违法违规情形。
碰到上述情形,
请大胆的主张权益,
如果老板不采纳建议,
大胆的走进劳动仲裁庭,
证据充分下你可得N的补偿金。
(N基本等于工作年限*月工资)
2
协商一致解除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6条,
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协商解除可否要求补偿?
这取决于谁提出!!!
公司提,可以要求补偿金。
员工提,不可要求补偿金。
但在实践操作中,
要谨防HR之陷阱,即
客观上是公司提协商解除,
但因员工签署了下述条款,
而丧失要求公司支付补偿的权利。
看到陷阱了吗?
“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7条”,
第37条是员工单方解除条款,
与第36条协商解除属于不同情形。
3
公司单方面解除
具体分为三种情形
3.1 过错性解除
3.2 非过错性解除
3.3 经济性裁员
3.1 过错性解除(员工过错)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,6种过错,
公司以该条款解除,不用赔钱。
实践中,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,
是公司解除员工最常用的理由。
但该条款如何准确适用呢,
可从下面五个维度来判断:
a)有无规章制度?
b)规章制度是否有民主程序?
c)规章制度是否向员工告知?
d)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?
e)员工行为是否达严重程度?
律师小哥曾代理一起案例,
员工向公司请病假,获批。
病假期间,员工去了美国,
病假结束,员工回来上班。
公司以违反病假规定为由,
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。
员工委托了我,
综合全案来看,有胜算。
a)因无规章,解除没有依据;
b)病假真实且已履行病假手续;
c)员工抑郁,至美国休养合情合理。
最终,庭外和解,
员工拿到18万元。
所以,所谓的过错性解除,
考量的内容和程序有很多,
公司解除合法,不用赔。
公司解除违法,赔偿2N。
(N基本等于工作年限*月工资)
3.2 非过错性解除(员工无过错)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,3种情况,
a)非因工负伤的;
b)不能胜任工作;
c)客观情况变化;
公司以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,
应当向员工补偿N+1。
(N基本等于工作年限*月工资)
(1是代通知金等于一个月工资)
如员工生病,经常请病假,
老板来谈(劝)心(退)。
员工是否一定得听话走人呢?
不一定!!!
可以从下面几个维度综合判断:
a)是否处在法定医疗期内?
b)是否不能从事原本工作?
c)公司是否另行安排工作?
d)公司是否证明上述内容?
所以,所谓的非过错性解除,
要考量的内容和程序有很多,
公司解除合法,补偿N+1。
公司解除违法,赔偿2N。
(N基本等于工作年限*月工资)
3.3 经济性裁员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1条,4种情形,
a)企业破产重整;
b)生产经营困难;
c)转产技术革新;
其他经济情况发生变化。
公司以该条款解除,
应当向员工补偿N。
(N基本等于工作年限*月工资)
四、尾声
为尊重且保障公司的自治,
法律赋予公司用工自主权。
但独立自主不应以侵害,
员工合法权益为代价。
依法经营依法用工,
才是法治环境下,
公司更应恪守的。
由衷希望公司,
以更审慎的态度,
作出解除员工的决定。
反之,
当被违法解除时,
不要怂,
告!
【end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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